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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2025年现代种业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贵州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贵州
源发布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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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绿色发展用于种业发展)项目任务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绿色发展用于种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0号) ******服务中心《关于2025年贵州省级种业发展项目相关工作预安排的通知》,我局承担了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项目,现拟在全区范围内遴选 2025 年现代种业项目(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项目)承担主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本次现代种业项目主要围绕主要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试验开展,鲜食玉米需开展食味品鉴活动,参试品种须为合法审定品种。具体建设任务及要求如下:

试验项目名称

子试验名称

试验内容

试验地点

主要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

1.籽粒玉米品种展示评价

试验设置20个处理,每个处理2重复,每小区面 积20㎡,试验总面积(含保护行面积)3500㎡(具体试验地面积以实际情况为准)。

乌当区

2.鲜食玉米品种展示评价

试验设置20个处理,每个处理2重复,每小区面 积20㎡,试验总面积(含保护行面积)3500㎡(具体试验地面积以实际情况为准),需举办食味品鉴活动。

乌当区

3.水稻品种展示评价

试验设置20个处理,每个处理2重复,每小区面积20㎡,试验总面积(含保护行面积)3500㎡(具体试验地面积以实际情况为准)。

乌当区

二、遴选范围

在贵阳市辖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主体

三、遴选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备相关种业业务、试验示范******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经营关系相对稳定成立时间需在年以上

(二)硬件设施: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拥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土地20亩左右,土地性质合法合规,可通过自营或租赁方式取得。

(三)技术力量:具有一定技术力量和技术能力。具备开展项目相关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能力,近年内承担过类似种业项目者优先考虑。

(四)信誉良好:申报主体诚实守信,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近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五)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详细阐述申报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预期目标、资金预算等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确保项目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营业执照:提供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三)相关资质证明:如证明申报主体开展种业项目的资质条件

(四)财务状况证明:提供近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反映申报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五)承诺材料:提供不重复申报财政资金项目和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根据本公告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地点。申报材料需一式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封存盖骑缝章

(二)审核筛选: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遴选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项目实施方案、财务状况等进行打分及综合评估。根据审核评审结果,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主体候选名单。

(三)确定公示:根据遴选结果,在乌当区政府网站遴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异议后对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主体名单报局党委研究审核通过后进行批复。

五、遴选方式

采取评分制方式,按照分值高低确定

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2025年3月11日起至3月18日5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地点乌当区育新路156号行政综合楼12楼1215室,联系人:李期佳,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项目承担主体确定后,需与我局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我局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建设先建后补,项目为预安排项目,项目资金未明确,项目资金以资金文件为准,承担主体项目申报资金大于项目批复资金时,兑现项目批复资金;承担主体项目申报资金小于项目批复资金时,兑现项目批复申报资金,结余资金上交财政。

项目完成后,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由******农村局负责解释。


******农村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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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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